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首先,所有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活动均需遵循本办法。药品进口必须通过国务院批准的指定口岸进行。进口单位在进口药品前,需要向相应口岸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如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则需申请《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联合规定,第86号令《卫生部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获卫生部部务会和海关总署署务会的共同审议并通过。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于2012年8月24日发布。
1、《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申报、审批等方面做了规定,包括监管机构、文件要求、技术资料、审查流程等,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颁布,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境外药品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和申报,旨在提高药品质量、加强监管、保障人民健康。
2、第三章 进口药品的合同和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进口药品的外贸单位,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本《办法》对外签订合同。进口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报送到货口岸药检所。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
4、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如下:进口药品的分类和审批:进口药品按照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级分为三类,分别为特殊管理药品、一般管理药品和普通管理药品。进口药品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才能在中国销售和使用;进口药品的注册和备案:进口药品需要在中国进行注册或备案,以便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5、第一章 总则为做好进口药品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口岸检验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特制订本规定。进口药品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报验单位应当负责抽样所需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申报、审批等方面做了规定,包括监管机构、文件要求、技术资料、审查流程等,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颁布,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境外药品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和申报,旨在提高药品质量、加强监管、保障人民健康。
2、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3、第三章 进口药品的合同和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进口药品的外贸单位,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本《办法》对外签订合同。进口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报送到货口岸药检所。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
法律分析: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
法律分析: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人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法律分析: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采购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流程、供应商选择、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所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口药材申请、审批、备案、口岸检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其辖区内的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5、卫生部关于下发的《进口朝鲜红参暂行质量标准》(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于2005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施行。
6、根据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颁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公告显示:“首次性进口药材”需要提前办理“进口药材批件”。“非首次性进口药材”则不需要再办理“进口药材批件”,可直接申请办理“药品通关单”。“药品通关单”可前往单一窗口办理。
进口管理: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制度。进口时,医疗用途的进口单位需提交药品进口申请表、购货合同、注册证书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等,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教学科研进口:教学和科研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使用计划和合法使用保证函,经审批后进口。
第一条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验核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货物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验核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并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